公司訴員工競業限制糾紛,但未出示有力證據被駁回
- 重慶智豪(兩江新區)律師所
- 2017-05-03
- 關鍵詞:勞動糾紛 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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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案由:競業限制糾紛
原告重慶華品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品成公司”)與被告顏家美競業限制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4年3月14日,顏家美進入華品成公司工作。同日,華品成公司(甲方)與顏家美(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從2014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4日。甲方安排乙方在甲方綜合部門從事咨詢工作,工作地點為貴陽市。除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兼職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或其他有報酬和無報酬的工作或業務。合同的第十一條對保密和競業限制進行了約定:1、乙方在合同期內和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無條件承擔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2、乙方自甲方處離職后,只要甲方的商業秘密尚未進入公知領域,乙方應繼續遵守上述保密約定。3、競業限制期限為離職后的兩年。競業限制的范圍:乙方不得在與甲方存在商業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公司任職,或自己經營與甲方公司同類的業務。4、乙方違反保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若乙方離職半年之后,行業形式發生變化,或出現其他甲方認為乙方不必再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條件,甲方須書面通知乙方,自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雙方競業限制協議解除。6、甲方每個月以工資形式支付給乙方保密競業限制補償金:100元/月。該合同還對雙方當事人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15年3月17日,顏家美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次日顏家美與華品成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2015年6月23日,顏家美向貴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華品成公司支付2015年3月工資3000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5000元以及要求華品成公司補繳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會保險。該委于2015年8月12作出《裁決書》,裁決華品成公司支付顏家美2015年3月工資3000元并為顏家美補繳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顏家美承擔個人應承擔部分,華品成公司承擔單位應承擔部分,駁回了顏家美的其他仲裁請求。華品成公司不服該仲裁,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該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筑民四特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華品成公司的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中的原告華品成公司認為被告離職后到與原告經營同類業務的啟東華強教育咨詢服務部上班,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中關于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的約定并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要求被告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以及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對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原告在庭審中陳述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到與其存在商業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公司任職,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違反保密和競業限制約定條款的行為,因此原告應承擔不舉證利的后果,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重慶華品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慶華品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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